一、租赁标的: 位于松门镇河头村迎宾工业区下片山脚下,出租面积4.6亩(具体面积按实量为准,场地情况按现状交付,场地情况按现状交付),建设内容为标准厂房建设及使用。 二、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30万元,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1年4月7日16时 收款单位:温岭市松门镇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开户银行:温岭农村商业银行松门支行 账 户:201000119599439 电汇或转账时必须在用途栏中注明“工业用地招租”。报名时须提供投标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三、租金支付方式: 承租方在中标后7天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租赁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后开始计算起开始计算。此后每年的租金须提前一个月交清,未按时交清的,未交部分按5‰加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未交清的,出租方将单方停止租赁合同,出租方无偿收回标的及该地块上所建标准厂房、附属设施及生产设施。租期前5年按中标价,第6年至第10年在原租金的基础上增加5%;第11年至第15年在前五年租金的基础上增加5%。 四、租赁标的使用、维护、安全及要求: 1、本项目在投标人中标以后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包括前期图纸费用、勘探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建设费、监理费等。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租赁标的用途为标准厂房,中标人享有该幢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幢厂房建造的投资权和厂房使用权。中标人将委托温岭市松门镇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批准的文件及图纸要求按规定进行标准厂房的工程造价概、预算编制以及监理和施工招标,并按期支付标准厂房的建设费用及配套设施等的建设费用。中标人在与招标人协商下,可以更改图纸,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3、中标人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无条件将按施工图纸总造价的30%预备资金注入招标人账户内,然后动工建造。工程量完成30%,中标人按施工图纸总造价50%预备资金(包括第一期注入的30%预备资金)注入招标人账户;工程量完成50%,中标人按施工图纸总造价80%预备资金(包括第一期、第二期注入的80%预备资金)注入招标人账户;工程量完成80%,中标人按施工图纸总造价100%预备资金(包括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注入的80%预备资金)注入招标人账户。招标人将按施工进度分期分批返还给中标人用于建设支出、施工人员工资。直至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部返清(在此期间不计息)。在厂房施工期间,中标人应保证工程进度款项及时到位,按施工合同要求的进度款交付时间提前10天将应交进度款提交给温岭市松门镇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如不按期支付以上费用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且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建设施工,如需对厂房进行改扩建,应事先取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另中标人在规划施工中,须按章作业,维护好安全施工所需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告信号和警卫等,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如发生财产损失、人身事故的,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5、中标人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须经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审批不通过,招标人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6、租赁期内,招标人提供300kw的配电箱,若增设配电箱功率,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用电、用水需自行安排解决。中标人在使用租赁标的中所产生的水、电、经营所产生的税收等一切费用以及招标人出租所产生的税金均由中标人承担。 7、租赁期内,中标人必须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规定要求,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8、中标人在使用租赁标的中应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如因中标人相关安全措施未做到位造成相关部门审批不通过、或被查处而造成不能正常经营,或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全部责任。租赁期内,中标人负责租赁标的管理、日常维护和护养。如有损坏,中标人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9、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租赁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中标人如在该地块违反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或违反环保规定,招标人可随时终止或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10、租赁期内,因重大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招标人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标的,相应的租赁费用按实支付;招标人按标准厂房房屋相应未使用年限折旧费用给予补偿,其它损失各自自行负责。 11、中标人统一负责厂房周边绿化、给排水、道路、管线、亮化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12、天桥下以西迎宾工业区下片山脚下(标的以外)属于温岭市松门镇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3亩土地,协商后招标人可以提供给中标人合法使用,不得修建违章建筑,并且必须在山脚下留出1.5米通行道路。如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在告知中标人后,招标人有权收回此土地的使用权。 13、租赁期内,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给第三者。 14、租赁期满后,中标人所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无偿归出租方村集体所有,且须保持厂房原有正常运行时的状态。15年后,集体标准厂房招标出租,中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中标人若违反上述条款,招标人有权收回租赁标的、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