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标的: 本项目位于坎门后沙滩,场地面积约150㎡(其中咖啡店共2层,建筑面积为54㎡),租赁用途:仅用于轻餐饮、咖啡、饮料。 二、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 三、租金支付方式: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一年一付。其中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二年起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直至租赁期满。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超过30日未缴纳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租赁标的使用、维护、安全及要求: 1、中标人在1个月装修期届满后,坎门后沙滩咖啡店必须投入运营。 2、本项目在中标人中标以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包括装修费、各项审批所需相关费用、网络通信费等。 3、中标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行办理营业需要的各种执照及证件。 4、中标人如需要对所租租赁标的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时,必须先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改造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中标人装修的范围应限于租赁标的室内空间且不得影响租赁标的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及若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人承担。 5、中标人在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施工中,须按章规范作业、审慎施工,维护好安全施工所需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告信号和警卫等,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如发生财产损失、人身事故的,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6、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如中标人不及时支付,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并要求中标人3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7、租赁期内,中标人必须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时缴纳与其经营相关的所有税费,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另中标人需接受招标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8、租赁期内,因遇不可抗力因素、规划及政府指令性要求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招标人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物,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按实结算,彼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租赁期内,中标人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或转借(部分或全部)给第三者。 10、租赁期内,中标人负责租赁标的的管理、所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外立面防腐维护、护栏楼梯保养以及排污管、水电管道、地面、网络通信设备的维护等,如有损坏,中标人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如中标人未及时维修,招标人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1、中标人有责任妥善处理污水排放相关事宜,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应对场地环境卫生负责,做好门前三包,保持场地清洁、有序,积极履行环保义务,避免因自身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任何污水排放、环保方面的问题,中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12、租赁期内,中标人须落实租赁标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空中坠物等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或财产损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赔偿相应损失。若招标人由此被索赔,中标人应承担并赔偿招标人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费用。 13、租赁期内,中标人若发现人为破坏租赁标的设施设备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破坏人赔偿,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4、租赁期内,中标人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保证租赁标的消防安全,若因消防事故造成租赁标的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赔偿相应损失。 15、租赁期内,严禁中标人利用租赁标的住宿、存放危险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16、租赁期内,中标人的债务、欠薪等一切纠纷与招标人无关,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17、店铺每年经营时间须为10个月以上。 18、租赁期满后,招标人将收回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中标人所投资建设的固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已有装饰装修、消防、水电设施等固化设施)无偿归招标人玉环市坎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且须保持原有正常运行时的状态。中标人不得留存物品影响租赁标的正常使用。中标人在7日内未搬离和清理的,视为放弃物品所有权,招标人有权清理留存的物品,为搬离和清理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中标人追偿。 19、招标人在中标人付清租金后7日内向中标人移交租赁标的物,如因第三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租赁标的,租赁时间按实际交付时间起算。 中标人若违反上述条款,招标人有权收回租赁标的、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